实务系列学术沙龙(二):海上执法实务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7-09浏览次数:0

        海洋执法涉及海洋主权、安全、海洋权益等诸多领域是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节点。研究海洋执法问题不仅具有理论意义,更包含着许多见效快,效果高的现实价值。对此,法学院举办本次学术沙龙活动,科研处处长耿静、法学院院长、院副院长和法学系副主任肖纪连出席会议,多名教授、律师围绕海上紧追权内涵及实践、新时代区域海上执法合作研究、三亚市海洋渔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智能化海洋环境管理(执法)机制的构建、智慧海洋模式下海上执法的完善、海洋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研究机制等方面展开洽谈。

 

胡宏雁:海上紧追权内涵及实践

国际法上的紧追权分为陆地上的紧追权、海洋上的紧追权以及空中紧追权。国际海洋法上的紧追权是国家主权引申出来的一项属地管辖权,是沿海国海洋管辖权的扩大和延伸,是“公海自由”的一种例外。1982年出台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发展和扩大了紧追权这一权利。同时在海洋资源利用不断发展的进程中,紧追权的应用也越来越多。

海上紧追权在法条上体现的内涵,即沿海国执法当局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外国船舶侵犯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以对外国船舶从该国管辖领域向公海进行追赶。在沿海国行使紧追权时,须遵循此种规则:执法主体须是军用交通工具或者得到正式授权,拥有清楚、可识别标志的政府船舶或飞机。行使对象须是违反了沿海国主管当法律的船舶。权利的发生须在沿海国内水、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内。此外,行使紧追权具有一定的时效性。行使紧追权须不间断进行,直至追赶上行使对象船舶。在紧追权行使对象进入他国海域时,行使主体应当立即终止紧追权。在没有正当理由证明的情况下行使紧追权,对行使对象船舶造成的损失和侵害应当进行赔偿。此外还有一条不成文规定,即紧追权的行使不得使用武力。在紧追权的实践中,孤独号案例作为经典的例子,其引申出的诸多法律意义值得深思。

 

王婧:新时代区域海上执法合作研究

新时代区域海上执法合作研究涉及各大海域的地缘政治关系,其中南海区域就该问题进行了颇多探讨。众所周知,南海海域与中国周边各国存在着许多合作。但中国在同南海周边国家合作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在国家新的国家安全战略观指导下,区域海上执法合作被赋予了新的历史使命和时代意义。立足当下,回顾以往区域海上执法合作研究历程,总结经验来应对新形势下国际海洋形势变化十分重要。合作是当今世界的主流旋律,也是解决海洋安全问题的必然选择。

解决争议的最好办法就是合作。在当今形势下,中国同东盟各国达成了加强海事合作以及预防意外干扰的更高合意。其次,中国及海域周边各国的地缘特点也决定了海上执法合作的必然性。中国海域的开发利用同海域周边各国有着诸多共同利益,在海域有着众多可开发利用的资源等情况下,海域的划分和归属问题必然会产生争议。

在实践方面,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起,中国与周边各国签署了许多协议,致力于构建多方海上合作,实现海上互联互通,就可持续发展达成共识。在主观方面,中国展开海上执法合作的依据以本国参与的国际条约为主;但在客观方面还存在着些许问题,譬如某些区域外大国以航行便利自由之名介入海域内各国之间合作等。目前的海事合作情况中,只有拥有足够的话语权,才能够在区域性海上执法合作中占据主导地位。

进入二十一世纪,各国就维护海洋的安全和和平,构建开放性、合作与竞争并存的共赢机制也达成了更高合意。从历史趋势角度出发,海域间事务由周边各国协商谈判才能够推动领域间的事务合作,实现共赢。

李春光:三亚市海洋渔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海洋渔政执法指海洋渔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依据渔业法律法规的授权按照法定程序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打击非法捕鱼活动,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和渔业从业者的合法权益的活动。

2019年之后,三亚市取消海洋局与渔业局,取而代之的是三亚市综合执法局,随之产生一些海洋渔政执法问题。这些问题首先体现在日常的监管与执法工作相分离,导致了一些执法乱象的出现;监管不负责执法,执法者又没有监管权,容易出现相互推诿责任、工作时效慢、产生许多无效沟通或反复沟通等问题。其次,三亚市执法人员文化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学历需要提升,大多是协警、辅警这样的人员结构不尽合理。三是执法人员待遇较低,导致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甚至滥用职权等问题。四是执法人员专业素质较低,经常出现着装不统一、执法时不出示证件、送达程序严重违法等相关问题。

其对策可为:一是建立考试制度,考试内容应当包含行政法、行政强制法,执法沟通方式、技巧等内容,并提高学历门槛,把好执法人员“入门关”;二是建立工作考核制度,对于考核成绩极差的执法人员进行调岗或清退处理;三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可以把执法人员纳入事业编,参照公务员待遇来建设执法队伍;或者是授予执法人员以警察的权利及义务;以及建立错案追究制和终身责任制,从制度上把腐败、混乱等现象消除掉;四是建立一个高效的沟通交流平台,制定统一文本,梳理统一思路,更好地协调监管队伍和执法队伍的合作;五是建立智能化信息平台,高效且透明地掌握实时信息;最后是加强对执法队伍的培训。

 

肖纪连:智能化海洋环境管理(执法)机制的构建

针对当前日益加重的海洋环境治理问题,有效的治理方法主要是防控,即预防风险和执法控制;其中,执法控制对科技的依托性十分强烈,科技的进步能够极大地提升海洋环境执法水平。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单纯地依靠人力去完成执法工作会存在诸多弊端,只有运用智能化手段,减少人为可操作的空间,才能够更有效地抑制贪污腐败、执法混乱等现象。

在调查和论证基础上,肖主任认为应当构建海洋生态风险防控法律机制。在环境风险预防方面,从国际到国内都有一定的理论研究和立法体现。国际层面,1992年出台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其中界定了风险预防原则,即各国应按照各国能力,广泛地适用风险预防措施,有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或威胁时不可以缺乏科学充分、缺失证据为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即各国要把环境保护放在首位,不能以各种理由推脱或搁置。国内层面,相对于国际层面较为滞后,近几年来才有法学者开始探讨这个问题。目前环境法学界,主要强调风险预防原则在采取预防措施之前,不必等待经过科学充分验证的确凿证据,尽可能地明确科学本身的不确定性演变为环境问题的成因,并使环境法继续前行的发展理念由事后治理转向到事前预防。总体而言,目前我国环境法还存有浓厚的末端治理色彩,没够更好地贯彻风险预防原则。目前,新的环境法典已经在构建总体框架的过程中。

执法管控方面,典型案例有海南海花岛、凤凰岛等围海造陆项目引发的海上建设项目破坏海洋环境问题;这些案例中不仅环境方面遭受了许多损害,人民群众财产也受到了不少损失。目前,国家针对此现象已经出重拳,将一些环评项目领域的某些违法行为纳入刑法领域。

海洋环境是在不断变化的,单单靠环评项目的手段不能完全杜绝在海洋环境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及时执法,是控制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而借助智能化手段与行政执法相结合能够有效抑制贪污腐败、懒政怠政等现象。实现这一目标首先需要制定海洋环境问题预防标准,然后实施动态环境治理,缩小人为的操作空间,将生态风险控制在未发之势、之时;三是充分运用智能化手段,促进环境治理从事后治理转向事前预防。

 

戴为卿:智慧海洋模式下海上执法的完善研究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高度重视海洋事业的建设。海洋强国建设已经融入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当中。而促成海洋强国的一个关键点就在于智慧海洋模式的体系化建设,这是认识海洋、经略海洋、发展海洋的基础性、战略性工程。

当前我国海上执法存在着诸多不足,智慧海洋模式的建设有助于帮助解决海上执法存在的问题,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海上执法的内容涉及海上主权、海上治安、海上交通、渔业养护和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从执法主体层面来看,我国目前存在职能交叉重叠的情况。近年来,我国海上执法体系已从分散化逐步过渡向以海警为主、海军为辅的海上综合执法体系。智慧海洋系统能够有效地发挥现有的职能交叉重叠的优势,进一步促进执法部门合作,纠正多头执法,减少执法冲突等。

监督主体和监督方式层面,海上执法主体无法到现场对整项工作进行监督,光靠人力只能够通过事后的案例分析来进行书面审查,这会导致监督流于形式,并且存在滞后性等问题。监督主体充分运用智慧海洋模式作为监督方式能够有效对海洋项目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也有利于加强社会透明度,增加社会监督的参与度,促进监督方式多元化。此外,充分运用智慧海洋系统能够促进国际间信息交流共享,加强国际间海洋建设合作,建设海洋层面上的命运共同体。

吕晓旭:海洋环境保护监督执法机制研究

“环保”和“海洋”是自贸港建设中两个非常重要的关键词。海南自贸港建社注重生态保护是我国建设自贸港独有的中国特色。在自贸港大力发展海洋经济的背景下,如何来进行海洋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是本地主管部门需要解决的一个大问题,也是海南法律工作者需要深思的问题。

在当前形势下,执法部门对于海洋环境保护的责任会越来越大,企业之间的环保合规也会越来越重要,所以,结合政府和企业的需求以及自贸港对环境保护的定位,高校和企事业单位也应当着重并且持续性地关注此问题是有必要的。

以三亚为例,目前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和执法方面部门颇多,涉及领域全面、广泛,装备和执法力量也比较完善,具备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权利和能力。因此各部门开展执法协作,做好协作工作,才能够有效发挥当前所具备的优良条件所应发挥出的力量,总体上做到生态环境局牵头,海洋环境保护局监督,综合执法局主要执法,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监督、履行好各自执法职责。

文字:刘苇 编辑:罗莎 图片:法学院通讯社 审稿:曹添 肖纪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