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沙龙:综合执法与海上执法(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8-25浏览次数:0

辛柏春:海上执法的概念界定问题

普遍意义上的执法是指国家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而海上执法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海洋利益和维护海上秩序的活动,是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内容之一,与普遍意义上的执法概念有所不同。

在理论研究和实务活动当中,海上执法的概念看是清晰,实则模糊;目前,海上执法的一般定义,指由法定的海洋行政执法机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实行的行政管理活动。该概念将海上执法定义为海上行政执法,其中包含三层含义,一是将海上行政执法主体限定为依法享有执法权的海上行政机关,当然也包含上述所说的法律授权委托的机关;二是海上执法的法律渊源是国家制定的关于海洋执法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是以国内法为依据;三是海上执法的客体有严格的限制,一般限于行政案件。

 

海上执法概念随着我国国家机构的改革,海上执法的概念内涵在不断变化,目前,海上执法的概念在不断地延伸和扩大,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海上执法主体在不断变化,过去享有海上执法权的主体有国家授权的海关、海监等五个政府机构,俗称“五龙治海”,2018年进行了较大改革,将原有一些部门合并、缩减,主要由海警和海事部门进行海上执法,同时海警部门划归中央军委领导,形成了以海警为主,海事、海军为辅的综合执法模式。二是海上执法客体范围扩大,比起以往的海上执法,目前,海上执法所涵盖的内容从传统的海上行政执法扩大到海上刑事执法领域,如海上缉私,防止海上恐怖主义、制止海盗、贩毒等;部分民事活动也成为了海上执法的对象,典型的法例有海洋法公约的第二十八条。三是海上执法依据的扩大,传统的海上执法依据仅限于本国的国内立法,随着全球海洋治理的需求发展,海上执法的依据也在不断扩展,各种国际条约也成为了海洋执法的法律依据。

张琪悦:对《海警法》质疑观点的驳斥与海警执法重点法律问题的分析

《海警法》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海警法本身作为国内法,但也具有一定的涉外性;二是海警法既是部门法,又具有组织法性质。

 

对于《海警法》,中国周边各国对我国海警法的颁布实施十分关切并表现出担忧的态度。这种担忧的态度主要源于中国周边部分国家在海域问题上与我国存在争议,且海上力量的对比也随着中国的迅速发展而愈加悬殊。对此,越南、菲律宾、日本、美国等国家都在国际上表明自己的态度,并有着自己的应对措施。这些相关国家对我国《海警法》存在的质疑观点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立法层面赋予海警使用武器的合法性;二是管理层面质疑该法管辖海域是否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三是担忧执法层面缺乏对海警执法的有效监督。而这种现象容易引发一些法律风险,一是立法层面,《海警法》的制定会引发其他国家的效仿;二是执法层面,容易引起双多边执法冲突,;三是司法层面,该法的颁布可能导致立法与海上执法的争端诉诸国际司法机构;四是规则层面,该法的颁布对“南海行为准则”的磋商造成阻碍。

针对上述问题,有三点对策建议,一是区别对待相关国家质疑,警惕他国通过炒作实现政治目的;二是加强对外宣传,明确《海警法》的合法性;三是中国海警需要广泛展开合作,利用全球海警合作论坛,提升海警海上执法能力建设,树立中国海警良好的形象,共同维护海洋秩序。

黎学年:海警机构与其他部门海上执法协作机制探讨

2013年海警队伍进行了改革,国务院将海监、海警海关、缉私部门进行整合成为国家海洋局,受多部门的管理和指导,2018年,颁布了相关条例,规定了海上执法工作的各项职权。海警局在改革过后,执法人员对海上综合执法的理论知识以及实践进行了一段时间的磨合。现如今,各部门对各自的职权划归有了明确界限,有效改善了以往的职权范围重叠,推诿扯皮的现象。

 

现阶段,海上执法队伍存在着被整合单位新生力量较弱、素质较低的现象;其次各涉海单位和海警机关协调管理不到位,由于各个平台开放状态不同步,存在着信息时间差问题,有时信息传达时间长达六七个小时,而海况随时随地都在变化,这会导致执法效率降低,对此,还需要各部门多做交流,加强合作,对于双方平台的整合和管理也需要加快进程,否则容易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张振安:人工智能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与法律规制

人工智能在各个领域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上人口老龄化等问题,人工智能在未来会广泛地运用到各个领域中。现阶段,理想化的智能行政执法需要有信息证据收集、智能分析、智能决策、行动环节,并且有着一定的学习能力。从空间上来说,人工智能在行政执法中的运用是全方位的,海陆空以及网络空间的执法工作都需要智能化手段来进行监督和管理,现阶段,各个执法领域都有着一些智能化手段,常见的有交通执法监管等,但目前,智能执法手段单一、运用程度不足等问题还需进一步提高。

目前,智能执法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如无人机执法、大数据监控等手段存在侵犯公民个人隐私问题等;许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时须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充分的说明,这是行政执法的必备程序,而人工智能执法是否能够有效地贯彻这一程序,是否能解答行政相对人的疑惑,这一系列问题,需要制定法律来保障公民权利。

 

人工智能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因为程序上的缺陷产生故障、错乱现象,从而伤害第三人利益的可能性,这种情况下造成的损失如何预防、如何划分责任等问题也值得进一步探讨。

关于人工智能执法侵犯隐私的问题,需要明确授权原则,在何种情况下能够使用人工智能手段进行执法,要利用法律进行明确规定;防止公民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侵犯个人隐私,对于无法通知行政相对人的特殊情况,也需要法律划分范围。另外,人工智能执法方面,主要任务是保障相对人和第三人权利救济途径,由于人工智能执法中存在的程序偏见、错误等造成的损失,应当充分的划分责任主体;同时,人工智能执法工作领域也需要进一步细分。

讨论:

《海警法》在实施以来,存在着一些部分的空缺,如在进行电缆铺设、测绘等行为时,执法人员未向海警局报备,而向其他部门报备,导致海警局在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被动性,很多监督检查并未落实到位,针对此情况,应该如何解决?

黎学年:一是将执法平台权限拓展到各个部门,让各部门以及基层人员能够掌握更多实况信息,这样才能让海事监管覆盖到更广阔的范围;目前,有些监控设备的监控范围达不到海上监督工作的需求,针对该问题,需要加强一些重点海域的常态化巡逻工作。

文字:刘苇 编辑:罗莎 图片/图片处理:张中家 审稿:肖纪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