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碳”目标下蓝碳保护的法治困境与实现路径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3-05-23浏览次数:0

       “双碳”目标的提出,是为了应对二氧化碳排放量超标而导致的一系列环境问题,除了温室效应导致的“冰山融化,海平面上升,沿海三角洲被淹没,热温带的旱涝灾害频繁”之外,还有很多严重的恶果,例如:地球上的病虫害增加和传染性灾害的增加,气候反常,海洋风暴增多、台风登陆频繁以及土地干旱、沙漠化面积增大。这一系列的问题会使地球的环境越来越差,人类可居住的面积不断减少。

       中国将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既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推动构建全球环境治理体系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关键举措。

      “蓝碳”是指利用海洋生物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海洋中的过程、活动和机制,而“绿碳”则是充分利用绿色植物的光合作用来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和储存。其二者都是通过自然界的生物来固碳,但与绿色碳汇等其他碳汇相比,蓝碳具有固碳量大、效率高、储存时间长等特点。

        国际层面,随着联合国等组织于2009年发布的《蓝碳:健康海洋对碳的固定作用—快速反应评估报告》的提出,首次使用“蓝碳”一词,并明确了海洋生态系统在全球气候变化和碳循环过程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同时还对构建蓝碳保护的国际环境法机制提出了建议。国内层面,国家也做出了一系列的行动来积极发展“蓝碳”。



       我国关于保护和发展蓝碳的法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保护和发展蓝碳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但是可以参考其他法律法规,现有法律规范并未对蓝碳保护提供针对性、体系性的制度安排和规范指引,这是我国现阶段已有的制度基础及发展困境。

针对现阶段已有的制度基础和发展困境,可做出以下几点的对策:



       法律依据的体系化,对蓝碳保护进行专项立法,要适时推动相关法律修订,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标准及激励保障措施。

       法律执行机制的协同化,碳保护与生态环境执法之间的衔接,管制性机制与促进性机制协同配合,蓝碳建设主体之间的协调,依托监测调查评估网和数据中心,加强国家各部门间的统筹协调,在国家层面明确协作机制,凝聚各方力量,推进海洋碳汇建设。

        适度发挥司法能动性,建构整体观下的司法协同,在我国“双碳”法律依据不完备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司法机关与司法工作人员贯彻能动司法理念。首先,涉碳诉讼的推进,借鉴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设经验,积极探索涉碳案件的司法专门化;其次需要构建蓝碳保护的司法协同体系;最后司法机关与其他机关的协同,司法机关针对蓝碳保护与海洋生态系统修复的需求,适度突破职权边界,更为积极主动地与行政机关(海警、海事、渔业等部门)联动以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因此,需要充分认识海洋碳汇的价值和潜力,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和海洋环境保护的协同立法,建立蓝碳配额交易市场,实现有效固碳,为达成我国碳中和目标提供解决路径和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