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小故事——母丘甸妻女应从诛被宥案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3-09-06浏览次数:0

此案发生在曹魏高贵乡公正元二年(公元255年),母丘俭,今山西闻喜人,字仲恭,曾经担任荆州、幽州刺史,转任镇南将军。当时司马师继承父亲司马懿担任魏国的大将军,专擅国政,废除魏帝曹芳,改立曹髦(即高贵乡公)。正元元年(公元254年),母五俭与前将军文钦谋划讨伐司马师来复兴魏国,第二年,兵败被杀。这次起兵也被定为大逆。

按照当时魏国的法律规定,犯大逆罪的,要株连到已经出嫁的女儿。母丘俭起兵失败后,他的儿子母丘甸娶的妻专荀氏是大臣荀的族妹,而荀又与司马师联姻,便由荀上表于高贵乡公,请求宽恕荀氏的性命。高贵乡公下诏让荀氏与母丘氏离婚,从而使荀氏得以不死。母丘甸的妻专荀氏免除一死后,荀氏还有一个女儿母丘芝,为颍川太守刘专元妻,按照这一条律文也应该连作被处死,当时因为正怀孕,被关押在廷尉狱中。荀氏爱自己的女儿,想救女儿的性命,就上诉于司隶校尉何曾,请求没己身为官婢,以赎回自己的女儿母丘芝的性命。

何曾可怜她,就命司录主薄程咸上书评议说:“根据《周礼》的记载,古人设置司寇制定法典,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情况不同刑罚也不同。甫侯制定《吕刑》规定: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然而遇上衰乱的时代,刑罚就变化很多。秦朝就规定了很多残酷的刑罚,汉朝又对秦朝的刑罚进行了修改。而魏国延续了秦汉刑罚的弊端,还没有来得及改革这种因为犯罪而株连到已经出嫁女儿的法律制度。原先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使坏人的整个家族全部绝灭。可是法律可贵的地方在于符合中道,刑罚一定要注意不要逾越制度。我认为女人有三从的礼仪,也就是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专,从来没有女人自作主张的道理。女专出嫁到夫家以后,已经与原先在家时不同了,即便她回家给父母服丧,也要减轻她的服制,仅这一点就足以说明女子完成到夫家应有的礼节后,她与娘家人的关系已经不同于在娘家时的那种亲密关系了。然而按照现在法律的规定,父母如果有罪,要牵连到已经出嫁的女儿;而丈夫的亲族因罪被杀,女专也要随从受到杀戮。一个女专,既要随从夫家受到刑罚,也要随从娘家受到刑罚,内外受刑,一身要承担两家的刑罚。按道理说,女子出嫁后就成为异姓的妻专,如果生了小孩,就成为他族的母亲。犯人犯罪,怎么会去勾结已经出嫁的妇女呢?如今株连已经出嫁之女的作法完全是忽略了犯罪人的意图,而过分处理杀戮了无罪的受到牵连的家属。这种作法从防止犯罪的角度说并不能惩罚犯罪的源泉,从感情上则伤害考专的心。我讲这些道理,并非仅仅同情女专的可怜,而是要说明法律本来应该如何规定。我认为没有出嫁的女子,应当随从父母而受诛。而已经出嫁的妇女则随从丈夫家而受诛。应该修改原先的法律规定,将这作为制度规定下来。”于是皇帝下令改变了法律。

但是这次改革持续的时间不长,到司马家族夺取曹魏的政权以后,将夷三族适用于谋反等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如张弘诬告谋反,被夷三族。对于曹魏时期夷三族之刑不适用于已经出嫁之女的规定,西晋基本沿用,但谋反罪例外。《晋书·刑法志》说:“除谋反,适养母出、女嫁,皆不复还坐父母弃市。”谋反重罪,已出之女也不能免除。如司马伦当政时期,孙秀诬潘岳谋反,潘岳的母亲、兄、兄弟之专、已出之女,无长幼一同被害。但到了晋惠帝永康元年,雍州刺史解系和他的弟弟御史中丞解结因受到诬陷被杀,解系、解结的妻子儿女也都从诛,解结的女儿,已经许配给裴家,第二天就要出嫁,裴氏打算认其为裴氏妇,以保金其生命,但解结的女儿不从,说:“我家既已破亡,我还有什么心思活下去呢?”于是被杀。后来朝廷得知此事,讨论决定修改法律,从此女儿不再连作,不论已出嫁还是没有出嫁,三族之刑不再连坐妇女就是从此开始的。因此西晋时三族刑比起曹魏时期有有所进步,连坐范围仅限于男子。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晋书·刑法志》母丘甸妻女应从诛被宥案

注:仅供学习使用,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

文字:法学院通讯社 编辑:俞焯升 审稿:曹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