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镐初任南唐,后入宋,受诏预修《册府元龟》,曾官至礼部侍郎,年幼时,其兄长在南唐做法官,曾有一个儿子毁坏父亲画像,被近亲告到官府,因法律没有规定儿子毁坏父亲画像该如何处治,令杜镐之兄大费脑筋,始终不知该怎样定罪量刑,案子一直悬而不决,杜镐偶然得知此事,问清案情,说以僧尼、道士毁坏天尊和佛像之法比附就可裁断。中国古代允许以律文或案例比附判罪,但通常所比附事情的必须是在某些方面有相似之处的,不能是风马牛不相及的。如此案中的子毁父像与僧道毁天尊佛像在道义上相同,故可比附而断。
按:荀子言:“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此以类举者也。若夫黄霸戮三男,王尊杀假子,盖举其事之类耳:法不禁禽兽聚,然人杀禽兽无罪,则戮之可也。
【案例分析】中国古代允许以律文或案例比附判罪,但通常所比附的事情必须是在某些方面有相似之处的,不能风马牛不相及的。此案中的子毀父像与僧毀天尊佛像在道义上是一样的,所以可比附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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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法学院通讯社 编辑:俞焯升 审稿:曹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