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雅斌教授作《地方立法协商实践成效与经验特点》讲座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4-06-10浏览次数:0

为引导同学们关注立法协商理论与实践,激发对立法活动与工作的兴趣,202466日,三亚学院法学院 自贸港国际法学院副院长刘雅斌教授在书明楼为同学们作一场主题为《地方立法协商实践成效与经验特点》的学术讲座。


该讲座包括五大部分:立法协商总说、地方立法协商的政策依据、地方立法协商的法律依据、地方立法协商基本实践和地方立法协商的实践成效与经验特点。刘雅斌教授在讲座中指出,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内容,立法协商主要以协商民主理论为理论基础和逻辑根基,以强调各主体间平等的政治参与和保障公民对公共决策的知情权、审议权为宗旨,以通过多样化的协商形式为路径,促进实现立法的科学理性和提高立法质量、制定良法、实现善治的目标。立法协商是进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基础和前提,是倾听民意民声、凝聚社会共识、回应社会诉求、提高立法质量的必然路径选择。

刘雅斌教授在讲座中总结到,开展“立法协商”首次在党的决议中正式出现,是在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其后,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5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201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等均为立法协商的政策依据,党中央为新时代加强协商民主建设、做好新时代立法协商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要求。而立法协商的法律依据,除现行宪法外,《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和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提供了对地方开展立法协商的制度规范支持,丰富和拓展了地方立法协商的实践活动。

关于立法协商的实践,在中央层面表现为全国政协履行协商职能、发挥全国政协委员及相关人员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在地方层面,很多省市分别采取了立法调研、提前介入、发挥高校立法基地和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为人大常委会成员配备法律助理、书面沟通协商、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咨询会等多种方式展开立法协商,且地方上开展立法协商实践活动要早于中央正式形成决议,福建省率先开展了地方立法协商实践。多年以来,各地立法协商实践呈现出多样化、而理论亦观点不一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状况。


阐述地方立法协商实践情况后,刘雅斌教授总结到,各地方开展立法协商活动所取得的成效可概括为从被动协商到主动协商,从自发协商到自觉协商,从部分协商到全面协商,协商形式从单一到多样,从程序式、过场性协商到务实性、实质性协商。具体说来,其主要经验与特点可概括为,一是较多地方突出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地位,立法机关在立法协商中发挥着主导者、组织者和对协商结果采纳与否的决策者的作用。二是作为重大决策,立法协商成为人大与政府、政协等多部门之间的沟通配合的合作事业,比较重视政协在立法协商中的特殊功能和作用;三是基本形成地方立法协商的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基本实现了常态化制度化运作;四是运行促进立法协商常态化沟通交流的三方联席会议制度这一长效机制,为增强立法协商实效、提高立法质量提供了组织保证。五是实施了辩论这一立法协商程序中的核心机制,这是立法协商取得实效的关键环节和重要保证。六是较多省市注重通过立法前和立法后评估进行协商,委托高校、律师事务所等地方立法研究服务基地进行评估、提出修改完善和做好实施工作的意见建议,使立法协商形成闭环。但是,对立法协商的主体定位、立法协商主导权、人大、政协、政府等等相关政治主体在立法协商中的角色定位和作用发挥等方面也存在着不同理解和做法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理论与实践上的困惑与争议。

讲座结束后,同学们与刘雅斌教授进一步探讨,并表示国家的法治建设从立法开始,本次讲座帮助同学们进一步了解了立法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价值,进一步激发了对立法、立法协商活动的更大兴趣。

文字/图片:马伟昊 文字编辑:刘雅斌 编辑:许万正 审核:刘雅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