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踵元故事,大为恢拓,明朝对云南土司奖惩制度研究
云南因其地理位置优越、民族众多等特点,明承元制,大量设置土司,“为西、南部少数民族地区各省之冠”。同时,云南也是明代土司制度的“主要施行区”。土司制度是中央王朝治理西南边疆的因地制宜的特殊政治制度,兼具国家治理的学术意义和现实意义。
对于云南的土司制度进行了持续性和长期性的研究,现有研究集中于明代云南土司的制度嬗变、文化认同、中央王朝与地方土司的互动关系等方面,其中法学逐渐渗透土司研究中。下面笔者将从法律治理角度探讨云南土司奖惩制度内容与特点。
一、明云南土司,设置与治策
据《明史·地理七》载:“宣慰司八,宣抚司四,安抚司五,长官司三十三,御夷长官司二”。
然《明史》对云南土司数量的记载遗漏较多,且只限于土府州及长官司以上各职,其缘由明代云南境内的土司时改时废,有的改设后就没有记载下文,因而云南境内土司名目淆杂,难以缕析。
云南土司数量之多、地域之广,使得明王朝对当地土司的管理面临极大挑战。明代将土司完全纳入中央王朝统一的职官管理体系中,便于“股掌易运”,以供“驱调”。同时,也便于中央王朝制定奖惩规定,推行适用国家法。
明军在进攻云南之前,太祖曾多次招谕云南各族土酋势力。太祖命王祎与苏成一同前去云南招谕,首先谕示,意指明朝政权建立顺应天命,契合人心,取得具有合法性,其次告诫云南诸夷应认清时势,“入贡称臣”,最后提及朝廷旨意被阻挡,明廷将再次遣使招谕。
然而这次招谕却以王祎被害为结果,太祖却未因此进军云南,而是提出各族土酋若能入贡称臣,许诺丰厚条件。
太祖招谕的目的是期望采取平和的手段,给予各族土酋丰厚的赏赐,使其既归附明朝统治,又能继续有序的管理本地,然这些土酋自恃云南偏远,自身有一定势力,并不愿意接受。由此,势必引起明朝的军事施压。大明进军云南,梁王遂败自杀,段氏迁至北方安置,各部土酋相继归附。
然而明朝统治根基稍弱,一些土司虽慑于明军之威,但若有可乘之机便叛乱。明军用了十余年的时间,花费很大气力才最终平定了云南与贵州。明统治者借鉴元朝土官制度,实施顺而抚之政策。明初,为了迅速平复云南,太祖要求土酋入朝,却引起各土酋惶恐不安,遂改为就地安抚,若有率土归附者,则授之原职,继续管理本地。
对云南土司的治理,明朝以“扶绥得人,恩威兼济”为方策。一方面不惜破格优待地方势力较大的各族酋长,如商胜首先归附,特授中顺大夫,改为武定军民府,以胜署府,如此破格任命女性为知府,以招徕各族酋长归附。另一方面,明朝对于“拒王命”的土司出兵镇压,乌撒、乌蒙、东川、芒部的土司叛服无常。可见,明朝逐渐加强对云南土司地区的治理,国家法在土司地区渗透、适用。
二、明王朝土司,奖励与惩罚
明廷十分重视土司朝贡。明初,归附的土司携方物进京朝拜,以示恭顺。朝贡成为中央王朝与边疆地区的政治联络,统治者借助朝贡掌控土司的动向,并将此作为土司是否忠顺朝廷的表现。若土司不进贡,招致君王猜疑,轻则朝廷问谕,重则兴兵讨之。
如长河西土司归附明朝后,却失朝贡,太祖怒,命礼官前去谕问,长河西土司惧怕,遂遣使入贡谢罪,太祖赦免其罪,此后修贡不绝。土司通过朝贡,向中央王朝靠拢,同时增强对中央王朝的认同感。
明代云南土司朝贡主要有年例朝贡、请职朝贡、谢恩朝贡、庆贺朝贡。年例朝贡三年一次,须于本年十二月到京,凡到京过期,减半给赏。请职朝贡指一些原元代的土司向明廷表示忠心,及时献贡,请求封赏相应职位。
庆贺朝贡是指明朝举天同庆的日子,如立太子,万寿节等,土司便遣派使者进贡庆贺,明朝规定:“凡庆贺,贵州差来舍人,赏钞五十锭彩段二表里;把事钞十五锭,彩段一表里”。
明廷根据使者的身份高低,回赐各不同,若土司亲自进贡则按例给赐。明廷对土司朝贡的赏赐规格有明确规定。据《大明会典》记载,土司进贡马匹到京,明廷以土司品秩高低,赐钞和彩缎,并照数递减。三品、四品土司进贡马匹,回赐钞一百锭彩段三表里。
五品土司回赐钞八十锭彩段三表里,六品、七品土司回赐钞六十锭彩段二表里,八品、九品土司回赐五十锭彩段一表里。若土司进贡平常方物或一二匹马,则止照杂职例赏。此外,以蛮征蛮为历代王朝统治者所惯用手段,明朝也不例外。凡征蛮,明廷必征调夷人为其所用,对“从征有功”、捉拿叛乱者、擒捕盗贼之人给予提职与嘉奖。
明初,规定:“土官有功,无升例”
有功土司可获得物质奖赏,却不能升品级,且土司获得的封赏只限于本人享受。但随着土司力量在平定西南叛乱中逐渐增强,为激发土司听调的积极性,废除对土司只赏不升的规定。对土司的升赏,虽规定参照地方晋升条例,但有限制性规定,土司虽有流官职衔,却无实权,升三级后而止。如此,更加具体法律适用情形,使云南土司的军功奖励有法可依。
如木邦军民宣慰使罕盖法服从明廷征调,于麓川之战中英宗嘉奖其功,加授罕盖法怀远将军,并赉以金带、彩带。升赏之制的确立,提高了土司征调的积极性。而后明廷为争取土司力量肃清地方蕃贼、苗蛮叛乱,将立功获赏范围扩大到未成年男性与妇女。
另外,对于土司反逆等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罪行,一概加以严惩。明代法律将谋逆视为“罪大恶极”之罪,一律采取重罪加重的处罚原则,并扩大株连范围,土司犯谋逆之罪也不例外。滇中大乱,明廷出兵讨伐。安、凤被俘,因二人系首恶,煽动部下叛乱,定谋逆罪,处以“枭示”,并没收家产,其家属“戍边”。同时,为嘉奖捕获谋逆者,明代法律变通规定,应袭土司除给予犒赏。
三、明朝云南土司,奖惩制度特点
元朝,将土司纳入国家职官体系,其行为受国家法约束,然土司因身份特殊,元朝法律对其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略有变通之处。土司违反国家统治秩序的行为受刑事法律制裁,反叛行为是认定犯罪的主要依据。如至正年间麓川土司死可伐叛乱,割据一方,朝廷累次招谕,仍执迷负抗,元廷以叛贼死可伐触犯罪名,出兵讨之,并规定除首犯死可伐不可赦宥外,其余从犯纳款出降者,许诺免罪,各安家业。
土司的一般犯罪行为,则以“土官有罪,罚而不废”为处罚原则,对其宽宏处理,如元江路总管土司普双因坐赃罪免职,遂纠集蛮兵作乱,元廷被迫恢复其原职。此外,对一些犯罪较轻的土司,在法律上享有被赦免的特权,据《元典章》载,云南境内土司犯互相仇杀、掳掠夷民之罪,若能悔过自新,即可免其罪。
纵观有限的史料记载,可知元代是第一个对云南实行直接统治的王朝,也是国家法首次在云南地区适用与实践。面对云南境内“诸夷杂处”、教化阻滞的统治困境,元代统治者以国家统一作为政治取向,因而云南境内主要适用刑法,土司犯罪行为的惩治在实体法上较为明显,而程序性规定尚未涉及。
明朝,惩治土司犯罪的法律制度更加细化,土司犯罪须经奏请方可提问。明初,规定土司犯罪须经“定议奏闻”,若有司擅自提问,轻则处以杖刑,重则处以徒流之刑。由此,确定了犯罪土司需奏请提问的程序,至成化年间,略有变通。土司犯罪皆需上报奏请,得上级覆准后才可拘拏。然流官不分土司职位大小一律奏请提问,最后因奏请时间太长,久久被搁置,犯罪土司大多脱免处罚。
助长不法土司恣意妄为,云南监察御史王祥遂奏请:“将投附获功土官有犯法者,仍照见行事例具奏拿问。”
王祥奏请区分犯罪土司的身份分别惩罚,将其分为归附有功、纳米等项得授两类。归附或有军职的土司,一律需奏请问拟。若土司因纳米等项得授的,且为六品以下,直接由地方法司拘拏,依流官律处罚。可见,提高司法效率,得明廷采纳。
明代是土司制度趋于完善并达到鼎盛的历史时期。国家政权加强对云南土司权力的控制,逐渐完善土司的奖惩制度,以达到以供“驱调”的统治目的。同时,为实现封建大一统,明朝对土司的惩罚、奖励、朝贡、承袭、升迁的等重大事项保留绝对控制权,只能由国家法规定,受国家法调整。
在云南地区,国家法不断推行适用,对云南土司的法律治理特点体现为二元化,这种法律治理模式,体现了明朝统治者期望中央集权统治与地方“因俗而治”达到平衡状态,且这种状态是不以失去对地方主权为代价。在笔者看来,明朝是土司制度的鼎盛时期,为清王朝进一步完善土司奖惩制度的体系化、制度化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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