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讲座:刘雅斌教授解读“地方立法协商实践成效与经验特点”

发布者:王子龙发布时间:2025-07-14浏览次数:57

立法协商理论指导下的实践活动,是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在立法事业中的鲜明体现,无论是国家立法还是地方立法,均生动践行着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基本原则,开展着各有特点的协商,立法质量切实获得了保障,法治建设呈现出蓬勃生机。为使学生进一步了解、熟悉立法理论与实践,2025626日,法学院 自贸港国际法学院副院长刘雅斌教授在书明楼面向新的受众对象再次以《地方立法协商实践成效与经验特点》为主题开展了学术讲座。

讲座中,刘雅斌教授对立法协商进行了概括说明,着重对地方立法协商的政策依据、法律依据,地方立法协商的实践探索及其成效与经验特点做了阐述。

刘雅斌教授指出,立法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内容,以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为原则,以提高和保障立法质量、实现良法善治为宗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首次提出应开展立法协商,并在以后多次的报告、决议中加以重申,为立法协商提供了政策依据、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要。现行宪法、立法法、有关地方性法规等,为地方开展立法协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支持。

中央层面率先进行了立法协商的实践探索,全国政协高质量地履行了协商职能,组织、协调全国政协委员与相关部门人员就法律草案的完善开展了充分协商;福建省是地方开展立法协商的先行者。总体而言,地方立法在协商的实践方式上呈现出多样化、各有特点的局面,如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咨询会或书面沟通协商,提前介入草案拟订、征求立法基地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建议、人大常委会成员的法律助理针对法规草案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建议等多种方式展开立法协商,实现了从自发到自觉、从被动到主动、从单一到多元、从程式化到实质性等的转变,真切展现了时效性与实效性,法规质量切实提高,满足了地方立法“有特色”的标准要求,公众评价地方立法“接地气”,能对百姓的急难愁盼问题作出高质量回应。

讲座中,刘雅斌教授将地方立法协商的主要经验与特点概括为以下方面:一是突出了立法机关的主导地位,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协商中是主导者、组织者和决策者的地位。二是立法协商成为权力机关与政府、政协等多部门多主体之间协调配合的合作事业,人民政协通过立法协商对立法决策发挥着特殊的功能和作用;三是地方立法协商实现了常态化、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运作,立法协商成为立法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四是三方联席会议制度这一常态化沟通交流的长效机制,实实在在增强了实效,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障。五是辩论成为立法协商程序中的核心机制、关键环节;六是多数地方高度重视立法前调研和立法后评估,重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途径向第三方机构进行借智引智,高校、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在立法协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讲座结束后,刘雅斌教授就(地方)立法协商相关问题解答了同学们的疑问,鼓励同学们进一步解了立法协商的意义和价值、理论发展和实践成果,希望同学们能对立法工作激发更大的兴趣,将来投身国家立法事业,为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建设贡献才智。

文字:周冠宇 文字编辑:王琳琳 图片:周冠宇 图片处理:郑婕妤 编辑:瑚娅霏 审核:王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