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槿汐姑姑的翡翠镯子
《甄嬛传》第48集:浣碧偷走甄嬛的陪嫁镯子,谎称是“长姐所赠”卖给当铺。不知情的眉庄侍女采月买下镯子,后被甄嬛发现要求返还。
2.法律原文
《民法典》第311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
在《甄嬛传》第48集中,浣碧作为甄嬛的贴身侍女(无处分权人),因私心偷盗甄嬛的陪嫁翡翠镯(无权处分行为),并谎称“长姐赠予”卖给当铺。眉庄的侍女采月(受让人)因不知情,从当铺购得此镯。根据《民法典》第311条,若采月满足“善意取得”的三要件,可合法拥有镯子,甄嬛则无法追回;反之,甄嬛有权要求返还。
3.剧情延伸争议点
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根据《民法典》第312条,若财物为遗失物或盗赃物,原权利人有条件追回(2年内请求返还,受让人为经营者时需支付购买费用)。该案中镯子是盗赃物,即使采月满足善意取得条件,甄嬛仍可主张返还(需补偿采月的购价)。但若浣碧谎称“赠予”而非盗窃,法律判定可能不同的。
文字:王琳琳 文字编辑:王琳琳 编辑:王小佳 审核:王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