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讲座|法学院(自贸港国际法学院)举办“国际反倾销规则的新发展”专题讲座

发布者:王子龙发布时间:2025-12-31浏览次数:414

为使学生关注国际热点问题,增强法学学习兴趣。近日,法学院辛柏春教授就国际反倾销规则的新发展问题,举行了一次精彩的专题讲座。辛柏春教授共讲授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国际贸易中的倾销与反倾销;二、国际反倾销法晚近的发展;三、WTO体制下中国的反倾销法律对策。

关于国际贸易中的倾销与反倾销,辛柏春教授讲到:() 国际贸易倾销:1.倾销的概念;2. 倾销的种类:偶发或临时性倾销;短期或间隔性倾销;长期或连续性倾销;()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立法:1.反倾销法的概念;2.反倾销的国内立法:1903年加拿大《关税法》第19-第一个反倾销国内立法;新西兰、澳大利亚、南非和美国的反倾销立法;3. 反倾销的国际立法:(1)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2)1967年《执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1967年《反倾销守则》(3)1979年《执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1979年《反倾销守则》(4)1994年《执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1994年《反倾销守则》。

关于国际反倾销法晚近的发展,辛柏春教授讲到:()关于对倾销的认定:1.进一步限制了以国内市场价格作为正常价值的使用范围,增加了采用第三国出口价格或出口国结构价格确认正常价值的概率 ;2.引入“低于成本销售”概念,明确规定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销售或对第三国出口销售中存在低于成本销售情形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销售,从而增加了使用结构价格来判断是否存在倾销的概率;3.补充规定了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比较前的调整项目和比较方法;()关于损害的认定:1.补充规定了在判断实质性损害威胁存在与否时应考虑的四项因素2.明确了进口国应予审查的非倾销致损因素3.确认进口国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采用累积评估方法来认定损害;() 关于反倾销的程序规则:1.增加了对倾销申诉人的资格限制2.增设“微量不计”规则,提高反倾销执法效益3.加强调查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具体明确了举证责任要求4.对有关反倾销救济措施规定了明确的时间限制5.建立了司法审查制度和具有强制性的争端解决机制。

关于WTO体制下中国的反倾销法律对策,辛柏春教授讲到:()正确认识WTO反倾销守则的性质、作用及其与国内反倾销法的关系;()参照国际反倾销规则,进一步健全完善国内反倾销法制,依法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外国产品倾销的损害;()加强对出口商品的宏观调控,建立反倾销预警和迅速反应机制,熟悉国际反倾销规则程序,积极应诉,维护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

最后,辛柏春教授回答了同学们的相关提问。

此次讲座,辛柏春教授就目前国际反倾销规则研究的相关前沿问进行了深入浅出的阐释,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给予了同学们思考的基础,开阔了同学们的国际视野,极大的提高了同学们的学习兴趣,也加强了大家作为法学生的责任感。使同学们受益匪浅!

文图来源王子龙 文字编辑郑婕妤 美编丨王晨欣 一审一校林琳 二审二校胡宏雁 三审三校王子龙 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