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诉求补偿案的核心问题及其应对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3-06-22浏览次数:0

6月29日晚7时,王天林老师在明A-203教室为法学院的同学做了以“外嫁女”诉求补偿案的核心问题及其应对》为主题的讲座,将自己的最新研究成果分享给法学专业的部分同学。


王天林老师首先指明,“外嫁女”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指社会上是对于原本具有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出嫁以后被否认这一资格的女性的一种泛称,与其类似的称谓,如农民工、临时工等等。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需求增大,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频繁大量征用,加之农民权利意识的增长,使得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也随之大量发生,案件数量呈井喷式增长,“外嫁女”诉求补偿案即为其中一部分。由于“外嫁女”诉求补偿案的法律关系复杂,事实与规则杂陈,法院处理方式不一,致使“外嫁女”的权益被侵犯后很难得到有效救济。


接下来,王天林老师分析了“外嫁女”诉求补偿案中的法律关系。在“外嫁女”诉求补偿案中,必然涉及到以下因素:户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身份权)——承包地——住房(宅基地)——社保卡——分配方案(村民自治下的村规民约)等种种问题,其中涉及到多重法律关系,至少存在三种以上交互影响的法律关系:一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行政法律关系;二是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关系,如“村规民约”即是其主要体现;三是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及其承包关系;此外,其中往往还会涉及到婚姻、收养或继承关系。这些关系大多都是基于农民的身份而不是公民的身份而产生的,是我国“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之一,因而很难从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内找到有效的救济手段。

对于“外嫁女”权益救济的制度困境,王天林老师分析了现行政策和制度存在的问题。他指出,“城乡二元体制”是“三农”问题产生的大的制度背景和“外嫁女”问题产生的症结所在。在这一大的背景之下,现行政策和制度具有短视性、暂时性和不公平性,加之“外嫁女”问题的产生与传统文化和民间习俗的合致性,致使“外嫁女”权益救济存在种种的困境:一是现行制度对“外嫁女”权益纠纷的救济途径规定不明确;二是现行制度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没有提供任何法律规定;三是各地各级法院对“外嫁女”权益纠纷案件存在不一致的处理。

最后,王天林老师对“外嫁女”诉求补偿案的应对发表了意见:“外嫁女”诉求并不一定都能成立;法院并没有实体裁判的权力,其不能越过村民(代表)会议直接代行分配;需要重新“找法”;加快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完善。

文字:法学院 图片:法学院 审核:王天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