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天空蔚蓝、让河山碧绿——环境资源普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4-08-05浏览次数:0

为了更好地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弘扬生态文化,提高绿色环保、低碳生活的意识,法学院响应海南省的号召,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普法宣传活动。希望能通过这些宣传活动,让每一位同学都能更加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为我们的地球贡献一份力量。


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领域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于1993年7月2日正式施行。2002年修订时,专门增加了“农民权益保护”一章,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农业法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第二,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收费行为,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有法可依、有据可查。第三,保障农民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在村务管理制度里,农民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农村居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方式,自己决定自己的事务。第四,保护农民参与经济活动的权益。农产品收购单位不可以向农民“打白条”,不能压级压价,不能在支付的价款中非法扣缴任何费用。农民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这是中国农民权益保护的里程碑。


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法律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得以颁布:第一条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通过普法宣传活动,法学院学子们将有机会更加深入了解和学习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法规,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提升法治素养和环保意识。这些活动不仅能帮助大家了解如何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还能提高大家的绿色环保、低碳生活意识。这不仅是为了美丽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绿色发展贡献力量,更是为我们未来成为更有责任感的法律人打下坚实基础。

文字:张珂嘉 网络 文字编辑:王琳琳 图片/图片处理:网络 审稿:刘雅斌 胡宏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