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三亚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三亚院教字〔2024〕3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学校《关于开展 2025—2026 学年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法学院、自贸港国际法学院制定学院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转专业包括跨学院转专业和学院内转专业,适用于三亚学院2025级普通本科在籍在校学生(不含专升本、中外合作办学等特殊招生类型学生)。
第二条 2025级法学专业、法学(自贸港法律)专业学生(不含专升本)拟转入对方专业,或拟转入非法学专业、非法学(自贸港法律)专业的,应于2025年12月22日—12月31日之间向法学院自贸港国际法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及《家长知情同意书》,逾期不予受理。
法学院自贸港国际法学院(转出学院)受理并审核材料,同意后通知学生将材料递交至转入学院;不同意的告知学生原因。
第三条 非法学专业、非法学(自贸港法律)专业的2025级学生(不含专升本、中外合作办学等特殊招生类型学生)拟转入法学专业或法学(自贸港法律)专业的,应于2025年12月22日—12月31日之间向转出学院(所在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及《家长知情同意书》。
转出学院受理材料、审核后同意转出的,申请转入法学专业或法学(自贸港法律)专业的学生应自行将材料递交至法学院、自贸港国际法学院进行审查。
第四条 法学院、自贸港国际法学院组成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制定实施细则,受理转出转入申请,进行转出转入资格审查,报送拟接收学生名单等工作。
第五条 法学院、自贸港国际法学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与学生自愿原则,保障符合条件学生的转专业权利。
法学院、自贸港国际法学院不设统一转出、转入名额限制,不设高考选科、2025-2026学年秋季学期期末成绩、高考录取分数等限制,学生可根据兴趣、专长与发展规划自主选择专业。
第六条 2025级法学专业、法学(自贸港法律)专业学生(不含专升本)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出原专业或优先考虑转出原专业:
1.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因疾病或生理缺陷无法在原专业学习但可适应其他专业学习的(隐瞒病史者除外);
2.因创业休学或退役复学后确需转专业的,予以优先考虑;
第七条 非法学专业、非法学(自贸港法律)专业的2025级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学院、自贸港国际法学院不受理转入法学专业或法学(自贸港法律)专业的申请:
1.违反国家招生政策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的;
2.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或录取时约定不得转专业的,包括:
(1)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如国际经济与贸易、产品设计等)及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学生;
(2)音乐类(音乐表演、舞蹈编导、艺术管理)专业学生;
(3)艺术类与体育类专业学生;
(4)专升本(含“3+2”)学生;
3.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
4.经学校审核认定不适宜转专业的。
第八条 法学院、自贸港国际法学院于2026年1月5日—9日审核申请转出法学专业或法学(自贸港法律)专业学生的材料,同意后通知学生将材料递交至转入学院。
第九条 法学院、自贸港国际法学院于2026年1月12日—16日审查申请转入法学专业或法学(自贸港法律)专业的材料,并于2026年1月16日前将拟接收学生名单(加盖公章)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教务处。
第十条 申请转专业是否被批准,以学校在教务处审核通过的转专业名单公示无异议并经审定后于 2026 年春学期开学前公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 被学校批准转入法学专业、法学(自贸港法律)专业的2025级学生,应当在大一年级第二学期(春季学期)开学后到法学院、自贸港国际法学院报到。法学院、自贸港国际法学院于春季学期开学第一周内(2026年3月8日前)完成教务系统学籍异动手续。
第十二条 被批准转入法学专业、法学(自贸港法律)专业的学生,其学籍管理事宜,按照《办法》第五章“学籍管理”的规定执行。
被批准转入法学专业、法学(自贸港法律)专业的学生,学费按转入法学专业或法学(自贸港法律)专业标准核算。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法学院、自贸港国际法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898——88386726;18208971703。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自法学院官网公布之日起实施。
法学院、自贸港国际法学院
2025年12月16日
